松滋市民政局
来源:政府网站建设公司
时间:2017-06-30
主要职能
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、工作计划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
施和监督检查。
(二)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。
(三)贯彻落实优抚政策、标准和办法;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、抚恤、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;负责烈士褒扬工
作。
(四)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,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。
(五)负责退役士兵、复员干部、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;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
工作。
(六)负责组织、协调救灾工作;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;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和上报灾情;管理、分配有关救灾款
物并监督使用,组织指导救灾捐赠;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。
(七)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、政策和标准,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,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医疗救助、临时救助和生
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。
(八)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、撤销、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、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;组织、指导全市行政
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,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,发布标准地名,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。
(九)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,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,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
议;指导村(居)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;指导监督村(居)务公开和推动基层民
主政治建设。
(十)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、政策和标准;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,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,负
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,组织、指导社会捐助工作;指导老年人、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;负责假肢行业管
理。
(十一)贯彻落实婚姻登记、殡葬管理、儿童收养和救助管理工作的法规、规章和政策;拟订全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;承办殡葬、
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;承办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工作;负责殡葬服务机构的审批报批;管理监督和检查殡葬事务工作;负责推
行殡葬改革。
(十二)指导、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,负责社会服务统计管理工作。
(十三)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发展规划、政策和职业规范,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。
(十四)履行廉政建设职责,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。明晰职权,防控廉政风险,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,推
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。
(十五)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。
(十六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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